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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
负责本所全面工作

主管行政管理副所长
负责行政事务党、工、青、妇以及咨询、合同签证、档案管理和国营集体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初审等工作。

主管市场管理副所长
负责辖区内市场和周边的管理以及清洁工、治安队员的管理等工作。

主管个体管理副所长
负责辖区内个体、私营企业管理以及申请营业执照的登记初审、户外广告管理、劳动协会等工作。

 

 

 

  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 开业登记
   第一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申请人须持本人户籍和有关 证明,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书面申请。市级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也可直接受理申请。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必须提交有关证件:
1、无业人员待业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明;
3、科技人员提交技术资格证明和单位批准证明;
4、停薪留职职工提交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5、居住在城镇的外侨无业人员,提交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派 出所的证明;
6、从事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业的技术工种应提交的有关 证件。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申请,检验有关证明后,对符 合开业条件、手续完备的,准予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承办人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签字盖章后, 报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的审批 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由承办人签 字,经局长核准签字、盖章,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手续。
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字号名称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实行分级管理。 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经营地的市、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营业执照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统一编号, 并加盖公章。 变更登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组成形式及家庭经营的改变经营者姓名;
2、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个体工商户;
3、在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迁移;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 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变更登记表,尔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报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 的变更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停业登记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停业,应在停业前十日报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所备案。停业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所收存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复业前三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所办理复业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注销登记:
1、歇业;
2、因合并而撤销;
3、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方;
4、宣告破产;
5、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
6、因行政处罚而收缴、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有前条第1、2、3 、4所列行为的,要提前 待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歇业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所在收到申请书,办理验证手续后,报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批 结果通知申请人。准予歇业的,收缴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视为歇业,由 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因行政处罚而被收缴、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 户,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重新登记: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方;
2、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个体工商户;
3、营业执照有效期满。 第十六条 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程序中有关开业 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登记程序
1、本辖区内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须由组建负责人申请,向 本所索取申请登记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
2、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井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3、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组织章程;
(3)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联营企业的联营协议或合同书,以及联营各方营业执照复印 件;
(7)涉及环境污染、易燃易爆物品、食品卫生、药品生产经营以及 特种行业及其他需专门审批行业的企业,需到有关部门加具体意 见;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具 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联合签署的协议。
5、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和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提 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后三天内由所长加具初审意见,呈市局 主管股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对不 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7、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企业人 数直接报市局审批,其他应向本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证明,由 市局主管股审批。
8、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向本所提出申请,由市局主管 股审批,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或审批报告书;
(3)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终结文件或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开户银行注销帐户的证明;
(6)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7)企业的所有印章。
9、凡经登记注册的企业,每年都要办理年检手续,按规定时间 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由本所审核后报市局 审批。

 

 

  为进一步促进自身队伍建设,推动本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所特向社会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1、坚持秉公执法,文明管理,热情服务,虚心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来访和投拆做到:来访有接待,投诉有答复,处理有结果。
2、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做到:办照条件、程序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市场摊、档位安排公开。
3、坚持公开本所办事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工号、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在办照时,做到:手续齐备的,即来即办,手续不齐备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能办理的,耐心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5、对因出售伪劣,假冒、变质、过期,掺杂使假商品及缺斤少两受群众投诉的,做到:当天调查取证,尽快作出裁定。
6、全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市场管理费     粤价[2000]102号  
1、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
按总额
0.8%
粤府办[1992]67号  


2、猪肉

成交额
1.2%
   
3、从事其他商品交易
按总额
1.6%
   
4、国营、供销合作商业进入市场的档位        
A、工业品销售
按总额
0.4%
   
B、销售其他商品
按总额
0.8%
   
二、交易所手续费         
1、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
按总额
0.8%
   

2、从事其他商品交易

按总额
1.6%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粤价[2000]102号  
1、从事饮食、冷饮业
营业额
1.2%
粤府办[1992]67号  
2、从事旅业、娱乐、
五金、百货、修理、
理发、开采、家电等
收益额

1.6%
   
3、从事购销活动
营业额
0.4- 1.6%
   
4、从事劳务活动
收益额
2.4%
   
四、个体工商户        
1、登记费
20
   
2、变更登记费
10
   
3、补发执照费
10
   
4、执照副本
3
   
五、合同鉴证费        
1、购销订货安装工程
按造价
2‰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 勘探设计
按造价
1‰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     粤价费(1)字1993  
1、一千万元以下
注册资金
1‰
   
2、超过一千万元
超部分
0.5‰
   
3、最低收费
50
   
4、交更登记费
100
   
5、年检收费
50
   
七、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费     粤府办[1992]67号  
机动旧车辆交易手续费
按交易总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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