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肇事司机的处理为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交警部门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提取身份 证明复印件。必要时可以留置24小时(经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2、对肇事车辆的处置 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指派拖吊车将肇事车辆拖往指定地点保 管。一是为了检验或鉴定需要,可以暂扣车辆20天,经批准可延长 20天。二是为了确定车辆损失。三是为了确保抢救治疗费和损害 赔偿的落实。在对肇事车辆检验或鉴定及定损完毕,车主或驾驶员 按规定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负全责时的损害赔偿数 额)、预付抢救治疗费并且缴清有关拖吊、保管等费用后,交警部门须 立即放行肇事车辆。 3、伤者的抢救医疗费的预付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伤者从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该医疗费用由医院作初步的估价,并由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交通 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未付足或拒绝预付的,交警部门继续暂扣肇事车辆。 4、车物损失的确定 由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组织对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 鉴定时限为7日内,经批准可延长7日。如对评估鉴定结论不服,可 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评估鉴定。对已投保的车辆,评估时请 投保的保险公司派人参加。投保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时,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 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 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部门要出示现 场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说明定责的依据和理由。然后请当事各 方签收后,发给责任认定书。签收责任认定书不表示当事人对责任 认定的同意。如不同意,签收后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 重新认定书面申请。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利的后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 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 日。重新认定的期限为30日。 6、损害赔偿调解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各方无异议,或者上级交警部门作出重认 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 方公布,组织协商。 调解次数限二次,期限为45日。经两次有效调解未达成协议, 交警部门作出终结向当事各方发给《调解终结书》。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伤者治疗终结之前,不能进行调解,但双方同时提出要求提前结案除外。如对伤残评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评定。 7、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贯彻服务人民的宗旨,欢迎和接受当 事备方的监督 宣布责任认定时,发给各方《交通事故办案监督表》,填写后交 给办案民警。如有证据表明经办民警与当事方有利益关系或不正 当行为,可向办案单位领导提出,由其领导决定更换经办人。 如需详细了解有关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可向办案单位购 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文件选编》。
岗 位 职 责
队长 负责交警中队全面工作
档案文书管理组 1、对现场勘查取证组和赔偿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案卷文书进行监督 2、办理档案借调和移交案卷文书手续
赔偿调解组 调解损失赔偿、制作调解书、调解终结书、追究刑事、民事责任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
现场勘查取证组 1、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的提取,事故情况和原因调查 2、进行责任认定、申报、办理制作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有关手续
联系电话:0752-33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