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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地方规范性文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职责。
(二)对辖区内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和待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失业职工进行失业登记,对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服务管理。
(三)为求职人员提供服务。提供用工信息,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办理辖区内外出人员就业卡;指导未就业人员、转岗职工参加培训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负责辖区居民就业与再就业,农村富劳动力转移、提升技能等培训工作。
(五)开展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困难程度、本人就业条件和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申报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困难人员证》。
(六)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七)为城镇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八)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工作。为职工和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九)督促辖区内各用工企业进行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参加社会保险;
(十一)协助劳动保障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查处劳动、社会保险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辖区内劳资双方关系的协调与调解工作。
(十二)承办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陈江劳动管理所班子情况

①余永林(所长):负责全所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休分管:所办公室、财会室、外来收费分站工作。

②徐新发:(副所长)负责分管二、四、五区的外来收费任务的完成,组管辖区内劳动用工管理、工资监控、用工单位合同的签订、企业年审、资格证书办理、对超时加班工资计发、非法招用童工监控、境外人员就业办理,社保扩面任务完成等任务工作。

③潘智峰:(副所长)负责分管一、三区的外来收费任务的完成,组管辖区内劳动用工管理、工资监控、用工单位合同的签订、企业年审、资格证书办理、对超时加班工资计发、非法招用童工监控、境外人员就业办理,社保扩面任务完成等任务工作。

④邓惠玲:(副所长)负责分管所职业介绍中心、就业与再就业、农民工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与局就业中心、培训中心加强工作联系。

⑤郭小玲:(副所长)负责分管劳动监察、仲裁、信访、工伤等劳动关系案件协调处理工作。与局监察大队、仲裁办、社保股加强工作联系。


三、办事程序,流程,指南

1、企业办理用工备案、劳动年审流程:(详见劳动年审流程表)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程序:
投诉案件是指投诉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举报案件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案件。
(一)投诉案件
1、 投诉条件:
(1)投诉人是认为其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投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投诉;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与投诉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和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保护权益投诉书:一是要有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要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投诉人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要简述主要问题,事实和理由及本人的愿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笔录,向投诉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投诉人签字。
3、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已就投诉的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的;
(3)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或不属于本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
(二)举报案件
1、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2、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事实;
3、尽可能提供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和职业。
凡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四、服务承诺

一、文明服务
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诚信可靠。
二、诚心服务
接待群众热心,解答问题耐心,办事处事细心,帮助群众诚心,提供援助贴心,服务充满爱心。
三、高效服务
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真情投入,帮其所需,高效服务。
四、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投诉案件做到件
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五、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人/月 9元 用人单位 粤价[2004]334号
惠城价[2005]2号
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 人/月 2.5元 当事人 粤价[2003]41号
惠城府办函[2003]30号
暂住证工本费 5元 当事人 粤价[2002]80号
卫生清洁费 人/月 2元 当事人 惠城价字[2003]154号
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 人/年 8元 当事人 惠城府办[1997]56号
工业企业治安联防费 (100人以下)间/年 1200元 用人单位 惠城价字[2004]5号
(101人至500人)间/年 1800元
(501人至1000人)间/年 2400元
(1001人以上)间/年 3600元
劳动年审证照工本费 50元 用人单位 粤价函[1999]159号
惠城价[2002]44号
劳动合同文本费 1.5元 用人单位 粤价函[1990]379号
劳动合同鉴证费 5元 用人单位 粤劳办[1993]89号.粤府[1995]22号.惠城价[2002]57号
职业资格证书费 本/人 120元 当事人 粤价函[1999]307号
(二张二寸黑白相片)
职业资格证书费
(推拿技师)
本/人 240元 当事人 粤价函[1999]308号
(二张二寸黑白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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