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处下设机构,承担街道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业务由上级安监部门指导,综合监督管理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组织、完成本辖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任务。
3、依法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察;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安全投入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4、对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人员聚集场所、娱乐场所等高危行业,实行重点监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5、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审批事项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6、及时组织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上报事故情况,协调、配合、参与事故调查。
7、及时总结、上报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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