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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发布)
二、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范围
1、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居民或原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或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登记。
三、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享有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平等处理共同所有财产,互相扶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还要履行计划生育,教育抚养子女以及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等权利和义务。
 四、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补发婚姻证件每宗9元。
   
  国内结婚登记指南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申请人双方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三张。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补领婚姻证书指南

 

一、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当事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二、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申请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两寸照片三张(补领结婚证)或大一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补领离婚证)。
三、办理补领婚姻证件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补领婚姻证件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